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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来源:  

苏政办发〔20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目标。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所有的权属证书,必须发放到林权权利人,不得留存于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切实维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六)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省林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七)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农村集体林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村民委员会要依法维护集体成员权益,不得作出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鼓励村民会议制定实施有利于保护村民权利和森林资源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八)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地方政府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 

(九)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十)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十一)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支持公开市场交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十二)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鼓励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

(十三)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农户社会责任报告。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集中连片经济薄弱地区开展精准脱贫。

(十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支持发展林下经济、苗木花卉、木本油料等绿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十五)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全省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六)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探索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调处纠纷的能力。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展林业类公益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依法为林权抵押提供登记服务。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覆盖面,创新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偿优待政策。保险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八)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依托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继续充实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快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一体化、网络化建设。鼓励、引导农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省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鼓励积极探索。加强政策研究,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注重典型示范,提升宣传效果,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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