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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出台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   来源: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盐都区纪委、盐都区委农工办、盐都区监察局出台了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和范围

下列交易项目必须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物品采购、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级负责制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区、镇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交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3、单宗200亩以上养殖水面发包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

6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7、村集体出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达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8、农村非国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9、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

10、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

上述之外的交易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应该进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2、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实施:

1)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工作纪律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责任追究的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盐都区委农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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